來源:鹽田區(qū)民政局發(fā)布時間:2024-03-11
答:1.急難型救助以保障申請人基本生活為原則,人均救助金額一般不低于本市2個月(含2個月)最低生活保障標準,不超過3個月(含3個月)最低生活保障標準。以家庭作為救助對象的,救助金額為在本市居住的家庭人口數乘以確認的人均救助標準。
2.支出型救助以保障申請人基本生活為原則,綜合其遭遇困難所發(fā)生的實際支出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數量及家庭成員承擔能力等因素確定。支出型救助人均救助金額一般不低于本市2個月(含2個月)最低生活保障標準,不超過本市12個月(含12個月)最低生活保障標準。以家庭作為救助對象的,救助金額為家庭人口數乘以確定的人均救助標準,家庭人口數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。
3.小額救助:臨時救助金總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,可由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發(fā)放,同時報區(qū)級民政部門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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